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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尺度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关于地盘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
二、估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估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合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革新安设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划定的情形外,南京市、姑苏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别离为:2%、3%、4%;其他地域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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