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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清晨,年逾六旬的李老太骑摩托车到附近菜市场买完菜后,在回家颠末一工场门口时,忽然被从厂内蹿出的一条狼狗撞个正着,她连车带人倒地受伤。狗主人王先生看到后,赶紧把她送到附近病院医治,经大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医治结束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看法为不形成伤残等级,同时确定了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以及补充养分期限等事项。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补偿问题双方不合较大未能告竣分歧,李老太遂将王先生告到太仓法院,要求其承担豢养动物致人损害补偿义务。案件受理后,承法子官依法调取了当时的出警记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整工做,颠末耐心细致的法令释明后,双方对豢养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等方面的相关法令划定有了新的认识。王先生首先承认本人对狗的管理不善,形成李老太受伤,同意承担相应的法令义务,并表示以后要加强对狗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李老太看到王先生态度热诚,也同意适当降低一点补偿要求。最初,在法官的掌管下,双方告竣了调整和谈。
本报讯(记者陆季惠)一年多前,李老太被一条蹿出的狼狗撞倒在地,形成胫骨平台骨折,李老太将狗主人告上了法院。近日,在太仓法院的调整下,狗主人一次性补偿李老太一万两千元。
承法子官表示,《侵权义务法》划定“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该当承担侵权义务,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严沉过失形成的,能够不承担或者减轻义务”。法令对动物伤人的义务承担做了明确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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