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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觉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该当及时移送。
三、对政府、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别离由其上一级政府、地方税务局管辖;对政府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政府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曲辖市政府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打算单列市政府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政府税务总局曲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政府税务总局管辖。
八、各地在本通知的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演讲政府税务总局。
一、政府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法则》继续有用。各级政府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按照施行。
比来,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形成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全文废止。拜见:《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门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政府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归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在税务行政复议工做中,各级政府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做,密切共同,共同把复议工做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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