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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相关部分签订的承担储蓄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商品储蓄企业享受《公告》划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划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相关部分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蓄任务的储蓄管理公司及其曲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划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地盘使用税。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取得财务储蓄经费或补助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地盘用于承担储蓄任务的证明材料;
按照《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施行部门政府商品储蓄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报经省当局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三、商品储蓄企业在合同划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地盘应单独划分,取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地盘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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