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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政府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施行部分政府商品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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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9 06: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取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相关部分签订的承担储蓄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商品储蓄企业享受《公告》划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划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相关部分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蓄任务的储蓄管理公司及其曲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划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地盘使用税。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取得财务储蓄经费或补助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地盘用于承担储蓄任务的证明材料;
  按照《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施行部门政府商品储蓄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报经省当局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三、商品储蓄企业在合同划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地盘应单独划分,取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地盘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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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 07: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种回帖叫做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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