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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营运性车辆指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登记,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经营性活动车辆,比如跑运输的货车、出租车以及滴滴打车等。这类车出了事故,除一般私家车都有的车辆维修费之外,还多了一笔停运损失,即因事故造成车辆维修期间,不能正常从事经营的损失。那该笔损失该怎么计算,由谁负责赔偿呢?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营运性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损失。
核心提示: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营运性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损失。所谓营运性车辆指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登记,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经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是该出租车的副驾驶,并提供了上岗证和其与主驾驶张某签订的《出租车租赁协议》,约定了若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导致主驾驶不能正常上班的,要赔偿主驾驶每天250元的损失。为证明其车辆的维修时间,李某提供了修理部出具的修理时间证明。为证明每天的收入情况,李某举证了太仓市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营运记录。事故后,李某已将5天的损失1250元支付给张某。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但未能举证商业保险条款。
2017年7月,李某驾驶出租车与孔某的私家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孔某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就李某的损失一同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维修费后告知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所以只能由孔某本人自己承担。孔某认为其投保了保险,相应损失不应再由自己承担。最后相持不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3400元。
法院认为,涉案出租车属于营运性车辆,因本起交通事故受损而产生的维修期间停运损失,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参考原告提供的协议、运管处的证明及证人证言,酌定其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为25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由其负全部赔偿责任。但因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其就相关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则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该25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苏报融媒记者 顾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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