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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次发布!阜阳这些地方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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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02: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西湖景区街道西湖景区居委会、梳妆村、龙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5.3335公顷,其中农用地14.0399公顷(含耕地11.4504公顷)、建设用地0.8628公顷、未利用地0.4308公顷。
  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办理。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8倍,即147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15倍,即276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320元/亩。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者;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9倍,即173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15倍,即289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320元/亩。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王店镇十二里村、卢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0.59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4997公顷)。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肖营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29.93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28.0884公顷)。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23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3420元/亩。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一)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给予被征收房屋人每平方米20元。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2)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63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7420元/亩。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肖营村、张大营村、卜子社区、唐营社区,王店镇王寨村境内。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者;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清河街道张大营社区被拆迁户在唐郢安置区进行安置;涉及清河街道九里社区、洪郢社区被拆迁户在九里安置区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5倍,即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840元/亩)的6.5倍,即1196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1160元/亩。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一)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给予被征收房屋人每平方米20元。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清河街道张大营社区、九里社区、洪郢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20.416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给予被征收房屋人每平方米2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西湖景区街道被拆迁户在西湖风景区安置区进行安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一)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给予被征收房屋人每平方米20元。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办理。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者;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阜阳市2018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肖营村、张大营村、卜子社区、唐营社区,王店镇王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3.780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2)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者;
  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6.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州区政府协调办理。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清河街道苗庄社区、肖营村、张大营村、唐营社区被拆迁户在唐郢安置区进行安置;涉及清河街道卜子社区被拆迁户在八里安置区进行安置;涉及王店镇被拆迁户在航颍安置区进行安置。
  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5倍,即96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930元/亩)的7倍,即135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3160元/亩。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者;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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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23: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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