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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镇太平南路:21-1、21-3、21-4、21-5、朝阳菜场商铺(全部)(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畴为准)
六 、拆迁期限:自 二0一0 年 三 月 四 日 至 二0一0 年 九 月 三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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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设弥补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姑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太仓市人民当局太政发(2002)23号《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看法》、太政发[2004]34号《关于印发太仓市城市房屋拆迁弥补安设补充划定的通知》、太政发[2009]68号《关于发布太仓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拆迁区位基准价及商业用房道路类此外通知》、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太仓市物价局太规建建(2009)37号《关于调整太仓市城市房屋拆迁弥补结算暂行方法的通知》、太规建建[2009]38号《关于调整太仓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姑且安设补助费等发放尺度的通知》、太规建房(2008)4号、太价管字(2008)第30号《转发〈关于确定2008年度姑苏市房屋基本沉置价格的通知〉》、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太规建房(2008)5号《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姑苏市房屋装修及部门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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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拆迁范畴内行政相对人如对本行政许可有贰言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当局或者姑苏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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