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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小区养狗不拴绳逃人酿祸补偿八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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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0 09: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豢养的动物形成他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该当承担侵权义务。陈阿姨未对本人豢养的狗尽到管理义务,以致其逃逐杨女士的电动车,导致杨女士因恐惧心慌而加速驶离时倒地受伤。对此,陈阿姨该当承担侵权义务。而杨女士驾驶电动车躲避不妥,亦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陈阿姨承担50%的义务,补偿杨女士医疗费等25000元。陈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陈阿姨只能从本人的退休金中逐月领取补偿金给杨女士。本年5月,杨女士医治结束,做了司法鉴定,就后续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约15万元丧失再次向法院告状,陈阿姨家人无法出头具名协商,再次补偿杨女士55000元。该案终究尘埃落定。
  陈阿姨家的一条黄狗平时经常处于散放形态。2017年9月的一天下午,陈阿姨又带狗出门取小区邻居聊起天来,小狗则在旁边取别人家的狗一起玩耍。这时,杨女士下班骑电动车走小区通道回家,没有拴绳的黄狗忽然兴奋起来,朝杨女士狂逃过去。杨女士见状赶紧躲闪想加速驶离,倒霉的是忙中犯错,电动车丧失平衡,杨女士沉沉摔倒在地,形成小腿骨折。杨女士坐起来后赶紧报警,经民警出警查询拜访,陈阿姨承认是本人家的狗逃了杨女士。杨女士受伤后进行了医治。后因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杨女士遂向太仓法院提告状讼,要求陈阿姨补偿前期医疗费用。陈阿姨则认为本人家的狗没有咬杨女士,杨女士本人摔倒受伤,取本人无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的相关划定,豢养的动物形成他人损害的,动物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该当承担侵权义务,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严沉过失形成的,能够不承担或者减轻义务。现实糊口中,狗等豢养动物具有逃逐快速移动物体的本性,而因犬类动物具有攻击性和传染疫病危险,一般人对狗有恐惧心理系属一般。本案中,陈阿姨未对本人豢养的草狗尽到管理义务,以致其逃逐被告的电动车,导致被告因恐惧心慌而加速驶离时倒地受伤。对此,被告做为该狗只的豢养人或者管理人该当承担侵权义务。养狗人切莫抱着:“我家的狗不咬人”的心理,疏于对狗只的管理。这一案例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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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6 20: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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