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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在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政府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在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政府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等相关划定,并结合公司运营情况,经判断,部属子公司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无限公司、海南省免税品无限公司、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无限公司、琼海海中免免税品无限公司、海免(海口)免税店无限公司、中免凤凰机场免税品无限公司 6 家子公司可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部属子公司接到相关部分通知,经相关部分界定,离岛免税品发卖业务合适《财产布局调整指点目录 (2019 年本)》相关划定,属鼓励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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