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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筹谋定施行。
《公告》对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地盘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以取全省其他主要城市统一施行尺度,保持税负分歧。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法律尺度统一,公允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当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服从度和社会对劲度,按照深化“放管服”鼎新、办事“六稳”“六保”、“房住不炒”要求,按照有益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益于优化营商环境、有益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准绳,制发本公告。
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种管理,政府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了《政府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地盘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三)明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盘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相关划定取本《公告》不分歧的,以本《公告》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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