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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依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耽误部门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期限的公告》精神,贵州省财务厅等三部分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取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安全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安全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顺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顺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据了解,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划定退呈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设的退役士兵。
依据《财务部、政府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要求——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做不满1年的,该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元工做月份÷12×具体定额尺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根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处置个别运营的,自办理个别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顺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一、《贵州省财务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中划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施行期限耽误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运营期不足1年的,该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运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根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年度结束,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门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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