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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富和行为税归并纳税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2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废止。
关于《政府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上述法令法规的划定,江苏省税务局制定本公告确定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相关事项。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能够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停业账簿印花税能够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划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公告自觉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门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照《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划定,政府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政府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相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该当自季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该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政府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根据核定征收尺度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全文废止。
《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划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能够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停业账簿印花税能够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曲辖市、打算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元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能够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曲辖市、打算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1.关于明确部门税种纳税期限相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四条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事项的公告》相关划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兼顾新旧政策跟尾,公告对我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具体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能够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停业账簿印花税能够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境外单元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能够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为便当纳税人申报印花税,纳税人可在上述范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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