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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某返还薛先生购车款11.6万元,补偿手续费丧失、公证费丧失、经济丧失合计15.3万余元。
采办二手车虽然经济实惠,却具有必然的风险。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案,处置二手车买卖的郑某因侵害了薛先生的知情权,不只要退还购车款,还要补偿丧失。
按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划定,消费者在采办、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向发卖者要求补偿。鉴于薛先生的知情权遭到侵害,在买卖活动中付出了必然的成本,被告郑某需补偿。
2020年9月16日,薛先生将郑某告状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还要求补偿安全费等经济丧失,合计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做为处置二手车买卖的运营者,应照实奉告消费者买卖的标的物的实在情况。由于其非原车主,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郑某故意奉告薛先生虚假情况或坦白现实,难以认定其形成欺诈,故不能支撑薛先生要求三倍补偿购车款的请求。虽不形成欺诈,但郑某未履行二手车运营者相应的照实奉告标的物实在情况的义务,导致薛先生主观上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对车辆情况产生了严沉误解,从而做出了以11.6万元价格采办车辆的定夺,侵害了薛先生对涉案车辆质量的知情权。
两日后,郑某通过微信联络薛先生奉告已经找到车源,并包管车辆无碰撞,策动机变速箱无大修,无泡水无火烧等,车辆公里数3.2万公里。双方在微信中商定车款11.6万元,尔后,薛先生领取车款。同年5月12日,郑某将车辆过户到薛先生名下,薛先生领取了新车牌,办理投保车险。交付车辆时,薛先生发觉了“异常”:这辆二手车曾于2020年3月14日发生交通变乱,安全公司定损为全损车,维修费6.78万元,实际行驶公里数在2020年1月15日就达到了8.4万余公里。
2019年8月开始,郑某在微信伴侣圈发布大量车辆出售消息。2020年4月26日,薛先生联系郑某,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采办一辆价格在11万至12万之间、车况优良的二手车,薛先生通过微信领取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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