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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能否涉及地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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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6 0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房地产、地盘使用权的转让是经常遇到的工作,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地盘增值税,降低买卖过程中的税负。但是国税总局对个案的批复,都强调对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地盘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操纵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地盘使用权,本色定义为房地产买卖行为,应征收地盘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操纵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地盘能否该当“穿透”被认定为本色转让房地产、地盘使用权而征收地盘增值税,施行口径并不统一。
  方案1:H公司先对A公司增资,成为A公司股东,然后M公司再分次转让A公司股权给H公司,避免一次性全部转让,每次转让都需是独立发生,转让间隔时间越长,税务风险越低,避免在短期内全部转让从而被认定为属于一揽子买卖。若A公司具有多个股东,股东们能够分期分批别离转让各自的股权。
  3、《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地盘使用权地盘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无限公司操纵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地盘使用权,本色是房地产买卖行为’的认定,应按照《地盘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划定,征收地盘增值税。”
  2、《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地盘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无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做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而,我局认为这一行为本色上是房地产买卖行为,应按划定征收地盘增值税。”
  7、《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地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运营情况等缘由而中止联营关系,一般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地盘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划定征收地盘增值税。”
  对于转让股权涉及地盘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来源,主要是国税总局三个个案批复,具体如下:
  首先,国税函[2000]687号等以个体复函的形式明确:对一次性转让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地盘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地盘增值税的划定纳税(687号函地盘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其股东)。687号函下发后,让本来明确的法令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实务中,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凭此根据扩张地盘增值税的纳税范畴。
  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大(一般认为超过50%),税务机关可能会据此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本色为转让不动产,并征收地盘增值税。目前,广西、贵州、湖南、辽宁、天津等地呈现这种情况是必定施行上述政策的,北上广深等地不施行。
  首先,该当遵照股权转让性质。《公司法》第三条划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富,享有法人财富权。公司名下的地盘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属于公司财富,股东发生变化,但公司本身做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仍然具有,独立法人资历并未打消。公司的法人财富权未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富对外承担的义务也未发生变化。因而,股权转让并不间接导致公司地盘等法人财富权的转让。
  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答复征询:“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按《地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划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准绳上不征地盘增值税。具体须依据实际运做情况由本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地盘增值税清算相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地盘、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地盘增值税。”
  6、江苏无具体的便函或个案回答等函件,但有一个具体的法院判例:2014年8月22日,姑苏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翡翠公司因2007年5月在转让星隆置业(姑苏)无限公司20%股权时未缴纳地盘增值税、停业税等税收形成偷税,做出苏场地税处[2014]4号《税务处置决定书》及苏场地税罚[2014]4号《税务惩罚决定书》,税务惩罚及税务处置合计金额9,538万元。翡翠公司对姑苏园区地税局的处置及惩罚不服,即向姑苏园区管委会提起行政复议,园区管委会维持地税局的惩罚及处置决定,翡翠公司遂于2015年1月向姑苏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照旧维持了园区地税局的惩罚及处置决定,只是将税务惩罚及税务处置金额合计调整为8,210万元。
  1、湖南省地税局财富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表面转让房地产”征收地盘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本色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好处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地盘增值税。”
  1、《政府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表面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地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无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无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无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地盘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地盘增值税的划定纳税。”
  最初,规避了法令强制性划定。这种行为实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登时位”以损害政府好处和粉碎社会经济次序,故应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刺破公司面纱”法理认定买卖的本色,并合用相关税收管理的法令。
  上述三项只是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批复只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没有遍及合用性。所以各个地方税务机关针对该行为的处置方式是不一样的。
  案例:A公司主要资产是房产、地盘(50%以上),其股东M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给H公司。为了规避转让股权过程中涉及的地盘增值税风险,能够考虑如下规画方案:
  其次,从本色课税准绳的角度出发。以转让股权表面转让房地产行为的本色是不动产权利发生了转移。当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格是全部股权转让时,地盘等不动产权利虽然形式上仍在公司名下,但公司全体资产实际上已经易主,做为公司全体资产一部门的地盘等不动产本色上变动了权利主体。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能否纳税问题的批复》、《广州市“三旧”革新涉税政策施行指引》(粤地税函[1998]65号):“企业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的,不予征收停业税和地盘增值税。”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地盘增值税,其实是不太合理的,更奇葩的是增值税不是由原股东承担,而是由公司本身承担。认为需要纳税的主要有以下理由:
  方案2:M公司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H公司和N公司,间隔一段时间后,N公司再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H公司。前往搜狐,查看更多
  5、《沉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沉庆市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推进经济平稳发展看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6]20号):“第一条第六款划定,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地盘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地盘的汗青成本确认地盘增值税扣除项目。”
  最初,该当遵照税法合用准绳。687号函该当说只是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批复只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没有遍及合用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合用法令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划定,如“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划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畴、性质或者条件”,则下位法不合适上位法,人民法院准绳上该当合用上位法。在此情况下,687号函做为部分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其上位法《地盘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划定。如税务机关根据687号函的划定对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地盘增值税,不只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时添加了税务机关的法律风险。
  其次:该当遵照税收法定准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轨制只能制定法令。由此税收法定准绳在税收立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完善。《地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划定:“转让国有地盘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元和个人,为地盘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本条例缴纳地盘增值税。”所以,股权转让行为中,其产权人在股权转让前后并未发生变更,应不属于《地盘增值税暂行条例》划定的纳税范畴。687号函做为政府税务总局公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明显不合理地扩大了《地盘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人和纳税范畴的界定,将“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扩大为“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性根据不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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