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打消《政府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分的港口用地征免地盘使用税问题的划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准绳上应征收地盘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曲辖市税务局依据其实际情况,赐与按期减征或免征地盘使用税的照应”的划定,其余条款保留。
(四)《政府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地盘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272号)。
(五)打消《政府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地盘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划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地盘,准绳上应照章征收地盘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出格是政府财产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运营收入,为照应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曲辖市税务局依据具体情况予免得征或减征地盘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地盘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商品房的用地,准绳上应按划定计征地盘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能否赐与缓征或减征、免征照应,可由各省、自治区、曲辖市税务局依据从严的准绳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划定,其余条款保留。
(九)《政府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蓄资金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8号)。
正文:《政府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政府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三)《政府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地盘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五)《政府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出产用地合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2号)。
(二)打消《政府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地盘使用税征免范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曲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政府税务局核准减免”的划定,其余条款保留。
各省、自治区、曲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政府税务局:
(一)《政府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地盘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32号)。
(六)打消《政府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划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中第二十条“对微利、亏空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空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本地税务机关核准,可答应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划定,其余条款保留。
(八)《政府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地盘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81号)。
(一)打消《政府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地盘使用税问题的若干划定》(〔89〕国税地字第7号)中第三条“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应的,可依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划定,由企业向地点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曲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的划定,其余条款保留。
(三)打消《政府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地盘使用税问题的划定》(〔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本地税务机关审核,能够暂免征收地盘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按照上述划定缴纳地盘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盘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划定办理”的划定,其余条款保留。
(六)《政府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以上行政审批项目打消后,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条例的相关划定做好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工做,严格按照条例划定及相关划定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依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轨制鼎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税务总局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地盘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七)《政府税务局关于邮电部分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36号)。
(二)《政府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地盘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3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