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划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适商定,该当承担违约义务。本案中,房屋买受人李某以后代入学为目的,取出卖人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对案涉房屋入学名额做出了许诺。而实际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入学名额已被陈某后代使用,导致李某后代无法在该学区段入学,陈某明显属于违约,该当承担违约义务。最终,经法院调整,双方就违约金数额告竣分歧看法,陈某补偿了李某 3 万余元。
李某为了便利孩子上学,选择了采办学区房,但是买了房子之后,入学时却被校方奉告该房屋学额被占,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样判?近日,江苏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买了学区房却无法入学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官提示,以后代入学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必然要提前向地点学校及教育部分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所购房屋入学目标的使用情况,并将后代入学这一特殊目的做为合同条款写入合同,同时明确相应的违约义务。学区房的出卖人亦应照实向买受人奉告学区房的使用情况,如未照实奉告,后续发生纠纷,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李某为小孩上学,向陈某采办房屋,购房时,陈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许诺,出售的房屋学额未被占用。但李某为小孩办理入学时,却被校方奉告该房屋 五年学额已用 ,李某认为陈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补偿违约金 10 余万元。
|
|